如何防范降低保函的风险!!
银行保函具有独立于基础合同的特点。一般银行保函都承诺在接到受益人书面索赔通知和所要求的单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保函中规定的款项。
这就是银行作为担保人明确表示独立承担对受益人直接的付款责任,而该付款责任是独立于该保函所涉及的合同之外,形成担保银行与受益人新的法律关系,这种法律关系与保函所涉及的商务合同相互独立,各自独具法律效力平行的法律关系。
事实上,银行既无义务也无不能去了解保函申请人是否违约,而只能根据受益人是否提交了与保函要求一致的单据做出判断。有些保函甚至要求在条款中列明不必提供任何违约证据和索赔理由,银行的赔付行为也不受任何政府部门或任何人的影响和约束,这就更证明保函鲜明的独立担保性质。这无疑给银行带来无理或恶意索赔的潜在风险。
运用唯物主义的观点认真分析独立担保与风险的矛盾,采取必要措施,转化或削弱风险还是有可能的。因此,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适当措施防范银行保函风险。
- 认真审查保函申请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、财务状况、施工资质等级、产品市场和产品质量认证等级、公司主要业绩等项,确保其有足够能力完成合同。特别是要对工程贸易背景、合同条款、保函保证责任及保函期限做严格审查。优先选择诚信客户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,因为此类项目工程管理严格,有监理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工程管理,即使出现问题,也容易沟通解决。
- 保函开出后,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,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、工程款项的支付、预付款保函按比例减额,等,不失为避免风险的一种积极措施。
- 在合同项下出具无条件保函并非惯例,特别是民营公司提出这种保函要求要特别慎重,力争不开保函或开有条件保函。
- 在向总包方或业主开具保函的同时,争取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做反担保,以共同承担保函风险,建立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。
- 总包商再选择分包商时,也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供分包项目的经济担保,以保障分包商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,也可转嫁部分总包商的保函风险。
- 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的争取加列对申请人有利的条款,以减少保函风险
- 承包商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函、办理保函的展期、减额、收费和撤销等事宜,把项目的进程和保函的管理紧密联系起来,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。
银行保函是合同重要组成部分,现在银行保函业务涉及的商业范围越来越广,所担保的合同不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各有不同,保证条款各异,需要企业尽一切可能降低保函风险。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,签约后,严格守约是企业风险防范最有效的措施,
当然企业也应加强对银行保函的管理,把工程项目的进展与保函管理联系起来,以降低风险、减少损失。